北京新规:住房租赁企业预收租金不得超3个月

搜狐焦点临沂站 2021-02-04 10:30:5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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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大学房地产法研究中心主任楼建波表示,近些年,住房租赁行业经历了快速发展过程,市场在发展中也暴露出不少新情况、新问题。

中新网北京2月2日电 (记者 于立霄)针对部分长租公寓出现“长收短付”“高进低出”等违规行为导致爆雷事件频发,北京2日出台新规,内容包括限制住房租赁企业预收租金数额、禁止“长收短付”经营模式等。

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、市场监督管理局、金融局等五部门联合印发《关于规范北京市住房租赁企业经营活动的通知》(简称《通知》),从限制资金池、强化开业信息报送、加强租赁合同管理、细化装修规定、建立租赁纠纷调解机制、强化联合监管等方面,全面强化对分散式长租公寓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管,防范住房租赁行业经营风险,切实维护首都百姓住房租赁消费合法权益。

《通知》将于3月1日起实施。

限制住房租赁企业“资金池”是新规的核心内容。《通知》明确规定,向租客预收的租金数额不能超过3个月租金,收付的租金周期应当匹配。

《通知》明确提出,要严控“租金贷”拨付对象,银行业金融机构、小额贷款公司等不能将租客申请的“租金贷”资金拨付给住房租赁企业。

在押金方面,《通知》要求,住房租赁企业收取的押金数额不得超过1个月租金。企业收取押金后,必须通过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(简称协会)建立的专用账户托管,企业不能擅自动用和挪用。

《通知》还明确了押金退还的期限和流程,规定企业应在合同终止2个工作日内通知协会退还押金,协会将在1个工作日内将押金及同期存款利息退还承租人。

在租赁合同方面,《通知》要求,住房租赁企业使用北京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,并在签订承租或出租房屋合同3日内在北京市住房租赁监管平台备案,对未如实备案的企业将限制其通过互联网发布房源信息。

在租赁房屋装修方面,《通知》规定,住房租赁企业出资对租赁住房进行装修的,须取得房屋产权人书面同意;住房租赁企业提前解除合同的,不得收取装修费用。

北京市房地产法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赵秀池表示,部分长租公寓企业通过“租金贷”“长收短付”等方式形成的“资金池”,是导致爆雷的“罪魁祸首”。

“在租客端被过度金融化的情况下,一旦市场发生波动或企业经营管理不善,极易发生资金链断裂的情况,从而导致房主房客两端受损。”赵秀池认为,新规针对这个问题,提出了一系列针对性很强的监管措施,将有效促进市场健康平稳发展,切实保护租赁各方当事人,特别是承租人的合法权益。

北京大学房地产法研究中心主任楼建波表示,近些年,住房租赁行业经历了快速发展过程,市场在发展中也暴露出不少新情况、新问题。

楼建波认为,此次北京出台的新规是在行业经历快速发展、企业探索试错、市场波动以及总结经验做法后,提出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,这为长租公寓行业发展指明了方向,为住房租赁企业今后的经营行为画出了边界。(完)

【编辑:张燕玲】

文章来源:中国新闻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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